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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女子搞股份制会所雇人招嫖分钱一条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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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女子搞股份制会所雇人招嫖分钱一条龙

  被告人吕某某,女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0119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股东、财务员,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**路**号,现在汉中市汉台区凉州路天汉芙蓉苑***小区1号楼3单元9室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某某某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18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店长,山西省垣曲县人,住垣曲县**镇**村**组**号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许某某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0219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**,江苏省沛县人,住沛县**镇**号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邢某某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**,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,住汉中市汉台区**镇**村**组**号。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吴某某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********,汉族,中专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财务员,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,住汉中市汉台区**路**号。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协助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周某某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2219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汉中市汉台区**经营部**,四川省乐至县人,住乐至县**镇**村**组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协助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被告人刘某某,男,19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29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**滴**,陕西省留坝县人,住留坝县**镇**村**组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介绍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。

 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吕某某、某某某、许某某涉嫌组织罪,被告人邢某某、周某某、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罪,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罪,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,本院受理后,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,以屈某为发起者、组织者,以被告人吕某某、某某某、许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,以被告人邢某某、吴某某、周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,形成一套以招募人员、卖淫人员管理、招引嫖客、接待卖淫、资金支付结算、利润分成、规避打击等运行完备的组织卖淫活动体系。该组织利用合法足浴经营为掩盖,在汉中市区长期大规模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,且内部组织者、骨干成员、积极参与者层级分明、分工明确,是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集团。该犯罪集团持续时间特别长,隐蔽性、规避性极强,组织卖淫人员数量众多,涉案数额巨大,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。

  2018年1月份,屈某从他人处接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段鑫府邸***小区南侧临街门面房二楼的浴都足浴经营部(养生堂服装),开始以合法足浴经营**事组织卖淫活动。2018年10月11日,屈某以宋某的身份信息将“壹号会所”重新注册登记为“汉台区丽池足浴经营部”(几种养生),经营场所、经营范围等均未变化,继续从事组织卖淫活动。2018年12月1日为扩大经营、逃避打击租用鑫府邸***小区3单元6楼西侧住宅1套,改造成3间包间用于从事卖淫活动。经核查,该店仅2018年8月、9月、12月违法所得110元。

  2018年8月5日至11月19日期间,被告人吕某某经被告人邢某某招募,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,卖淫分成比约为%,经核查,被告人吕某某在该店从事卖淫期间违法所得25元。2018年11月下旬,屈某同被告人吕某某商议,被告人吕某某出资20万元,持有“丽池”%的股份,成为“丽池”股东,参与“丽池”分红。被告人吕某某入股后,开始在“丽池”从事嫖资收取,核对、发放卖淫人员分成等财务管理工作,同时汉中女子搞“股份制”会所 雇人招嫖分钱一条龙发布招聘卖淫人员信息,采购卖淫服装。

  2018年5月份,屈某招募被告人某某某为该店店长,具体负责店内整体运行、管理工作,招募、管理工作人员和卖淫人员,发布招嫖信息等,参与店内营业总额1%的分红。

  2018年5月份,被告人某某某招募被告人许某某为**管理**,具体负责卖淫人员招募、日常管理,嫖客接待,安排卖淫人员接待卖淫等具体事务,获取每单卖淫10元分红。

  2018年7月份,屈某招募被告人邢某某为该店担任**职务,负责卖淫人员招募、嫖客接待、嫖资收取等工作。

  2018年3月份,被告人吴某某被招募到该店工作,负责当班期间,嫖客接待,安排卖淫人员接待卖淫,嫖资收取等具体事务,获取每单卖淫10元分红。

  2018年11月份,被告人周某某被招募到“丽池”工作,从事向嫖客介绍项目,领引嫖客到具体场所,负责场所卖淫人员的安全工作。

  2018年12月12日,被告人刘某某在营运“**滴车”期间,为获取每介绍1名嫖客到“丽池”元的违法所得,主动介绍5名乘客到“丽池”。

  2018年10月11日,屈某以宋某的身份信息将“壹号会所”重新注册登记为“丽池”后,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开设了银行对公账户,刻制了宋某私章和“丽池”公章,注册了支付宝、微信,制作了支付宝、微信二维码用于“丽池”营业款的收取。上述营业执照、对公账户、私章、公章、支付宝、微信均由****。

  2018年12月12日晚,按照陕西省公安厅统一部署,异地调用石泉县公安局警力,对“丽池”卖淫窝点进行了查获。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男女3对,卖淫人员7人,嫖客2人,大量涉黄物品,大量账目、表册。并依法将被告人被告人某某某、吕某某、许某某、周某某、刘某某等人传唤至石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。

  2018年12月25日,被告人吴某某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抓获。2019年1月18日,被告人邢某某向南郑县公安局投案。

  2019年1月日,被告人吕某某的母亲主动向石泉县公安局退缴,被告人吕某某在“丽池”从事卖淫活动期间,获得的违法所得25元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吕某某、某某某、许某某伙同他人以招募、雇佣、纠集等手段,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,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,情节严重,其四人行为触犯了《养生堂近视眼》第三百五十八条k22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邢某某、吴某某、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,其三人行为触犯了《汉中女子搞“股份制”会所 雇人招嫖分钱一条龙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为卖淫活动牵线名嫖客介绍卖淫场所,其行为触犯了《女人养生菜》第三百五十九条k22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屈某系组织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应当按照组织卖淫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被告人吕某某、某某某、许某某系组织卖淫犯罪集团骨干成员,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根据《汉中女子搞“股份制”会所 雇人招嫖分钱一条龙》k22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决。